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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借貸利息未定 逾期還款仍須擔息
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,在借款時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,經催告不還後能否主張利息?近日,射陽法院對一起民間房貸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。

 

  原告李某與被告高某是多年好友,高某于2008年2月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借款10萬元,並出具借條一張,但雙方在借條上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。2009年2月1日李某通知高某1個月之內還款,當舖但高某一直拖欠不還,融資李某很不高興,訴至法院,要求高某償還借款並支付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。高某庭審中對借款事實和催告還款事實表示認可,但認為雙方在借款時未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,故不應承擔借款利息。
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某可以要求高某支付其逾期還款的利息當舖,因為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,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,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,借款人仍不償還的,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,應當予以准許。由此可以看出無息的民間借錢,並不影響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主張利息,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,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:限被告高某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李某人民幣10萬元並承擔自2009年3月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以10萬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的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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